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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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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企業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1、《物權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2、《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釋出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型別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4、一般來說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除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併抵押。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院能否查封?

1、法院對村集體土地可以查封。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2、徵詢土地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由於農村房屋是建在集體土地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屬農村集體組織。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種方式是通過集體土地性質改變為國有土地;另一種方式是在本集體組織成員間轉讓,但該種轉讓受到宅基地“一戶一宅”的限制。因此,處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徵詢土地管理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關於企業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進行抵押的。另外,我們在進行處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時候,是必須要首先進行徵詢土地管理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