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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相容性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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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相容性規定是什麼

用地使用相容是確定地塊主導用地屬性,在其中規定可以相容、有條件相容、不允許相容的設施型別。一般通過用地與建築兼容表實施控制。目前普遍缺少關於相容設施的規模與容量標準的控制。用地使用相容不得改變地塊的主導用地性質,並應給出相容強度的指導性指標。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二、影響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因素都有哪些?

1、城市用地佈局與結構

由都市計畫確立的城市用地佈局結構,從總體上規定了城市用地的環境與特徵。合理的城市用地佈局結構保證了城市功能活動的高效、經濟運轉與城市環境的優美、衛生與舒適。因此,維護城市用地佈局結構的完整與穩定,自然成為判斷城市土地使用相容與否的重要條件之一。相相容的土地使用首先必須是規劃用地佈局所允許的,不能與之相矛盾,更不能因土地使用的變更導致城市用地佈局結構的損害與破壞。目前,多數城市使用的土地使用適建性表所考慮的主要是用地個體與個體或環境之間的相容性問題,某些用地之間就其使用性質而言,相互之間並無尖銳矛盾,可以考慮適當相容,但一旦數量較大,用地性質變更後,從較大範圍分析,有可能導致對城市用地佈局結構的損害,顯然是不可取的。例如以大量的將住宅開發來替換社會福利性的公共設施或公共綠地,將破壞居住人口的合理分佈,使城市公共設施與綠地不足,導致用地結構失衡。

2、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設施需求

不同性質的城市用地對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設施的需求是不同的。居住用地必須有相應數量的兒童教育、文化、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與之配套;大型商業、文化娛樂、體育設施應有足夠規模的公共停車場地及相應的周邊道路交通集散能力,而工業用地通常對供水、供電、供熱等市政設施能力要求較高。按預先制定的都市計畫,每個區域性地區規劃的公共設施、道路交通、市政設施容量是一定的,其彈性也是有限度的。因用地性質更動及開發強度的改變,有可能會導致原規劃地段的上述設施的供求失衡。因此,在判斷土地使用相容性時,不能不以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設施的供給影響來考慮決策。

3、用地性質與開發強度

用地性質是考慮土地使用相容與否最基本的因素。兩種不同性質用地能否相容或置換,並對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被認為在允許的範圍之內,是城市用地適建性表主要考慮的依據。有汙染的工業用地與居住用地不能相容是最容易理解的例子。土地開發強度的大小對城市設施的負荷影響較大。以高強度開發置換低強度開發規劃的用地,即使兩者在使用性質上並無明顯矛盾,也必須認真對待。尤其是當這種置換到了相當量時,環境質量與交通、設施水平必將明顯下降,顯然是不允許的。不少城市在舊城改造中,片面考慮就地平衡而進行的高層高強度開發,造成新的無法再改建的“混凝土森林”,使環境惡化,交通擁擠、設施不足,舊城歷史文化特色喪失的做法,必須大聲疾呼“趕快止步”!因此,為土地使用性質置換導致開發強度的改變也是判斷相容與否的影響因素。

4、環境質量狀況

環境質量狀況是指各類用地自身對相容的用地與周圍環境的影響程度以及用地周圍的環境質量水平。如兩者之間以及與周圍環境之間無尖銳矛盾,不影響各自正常的使用功能的,可視為相容。這裡所指的環境質量包括正常生產、生活必需的生理環境與心理環境狀況。前者為空氣、水、聲、光、熱、衛生等的質量狀況,後者則是指人們心理上對周邊相鄰環境狀況所能否承受的程度。

5、城市空間形態與景觀

優美和諧的城市空間形態與景觀是每一個城市追求的建設目標。城市用地上每個建築專案的外部形態及其形成的空間景觀效果,都是一定區域城市整體形象的組成部分。因用地性質及開發強度的更動有可能使該用地的建築形態發生明顯的變化,導致對所在地域建築群體空間形態與景觀的損害或破壞,是城市設計所不容的。這一點對於城市中心區及重要地區,更顯得重要。譬如在風景秀麗的杭州西湖,如果在玲瓏秀美的寶俶塔附近,出現一幢高大的板式高層賓館,寶俶塔就會變成“玩具”。在世界聞名的園林風景城市杭州,對城市景觀形象造成的破壞將是不可挽回的。在這種情況下,用地性質及開發強度的相容與否就必須考慮較大地域城市景觀形象是否允許的問題。

土地使用相容性本身是為了能夠更加合理的規劃土地的佈局和結構,但是當下為了滿足我國人口對於公共服務設施的需求,確保土地相容性在很多時候也是比較困難的。我國法律當中關於土地相容性的相關規定其實特別的少,就包括在土地管理法當中也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對於土地的使用很多法律制度都還是處於雛形的階段。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