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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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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大體分為兩種,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權。一般來說,農村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在使用的轉讓方面有嚴格限制,必須符合法律程式。農村土地型別也比較多,那麼,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形式?我們通過本文學習瞭解下。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形式?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範圍一般以房簷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簷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儘量不佔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佔、批東佔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機制是怎樣的?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集體土地中,最常見的應該是宅基地,這是給集體成員蓋房建屋用的。另外,集體土地使用權還包括自留地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等。根據目前政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宅基地使用人去世的,集體會收回宅基地。而鄉鎮企業需要用地的,要徵得當地國土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