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 閱讀(3.28W)

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土地管理局對公安局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政行為。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而確認,如果與權利有關,則是確權行為。賦權意味著批准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或者賦予其原來沒有的權利。而確權是對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權利加以確認。

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土地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我局對下列土地登記的稽核結果予以公佈,若對公佈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有異議者,可在本公告發布後15日內到我局提出書面複查申請,逾期或無異議,我局即對下列土地進行登記。

土地使用權的許可主體為土地,所申請的也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利,行政許可所指的即為對於公安機關為主體的許可。有時許可的主體也會為公民。當事人所申請的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並且土地的使用權還有著一定的使用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