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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借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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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借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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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輛故障發生的交通事故誰負責

因車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應遵循下列規則:如果故障是在執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是在執行中發生,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車輛所有人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如果車輛有明顯故障因駕駛員沒有發現,或者因其未能及時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如果是構造、設計上的問題,駕駛人員無法發現或預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屬於機動車的產品質量問題,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或者向兩方當事人請求賠償。

應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承擔的“預付”、“墊付”責任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區分開來。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只是一種預付性質的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除了執行職務外,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在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時,它所承擔的只是“墊付”責任,也不是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往往把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僅應承擔的“預付”、“墊付”責任,而判決其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是不當的,也是違背立法精神的。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為前方出現了突發情況,駕駛人員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進而躲車避免造成嚴重損害結果,從而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此時對責任的認定,一般是由引起前一段險情的人來承擔,而雖然因為躲車行為造成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駕駛人員並不需要因此承擔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