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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的違法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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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拆的違法責任有哪些?

行政強拆的違法責任有哪些

1、賠償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賠償責任”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論;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委託範圍內,實施暴力搬遷或者強制搬遷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屬於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有關單位和個人超出委託範圍,實施暴力搬遷或者強制搬遷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則應當屬於民事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能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如果在房屋徵收與搬遷過程中徵收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被徵收人身體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其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損害了被徵收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則應以故意損害財物罪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意味著暴力強拆的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拘留。

二、違章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式是怎樣的?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來辦理,因為不是每一處的違章建築都需要拆除的方法來進行,而且不按程式辦理,容易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需要歷經以下程式:

(1)首先是行政處罰程式

調查核實→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書》。

(2)決定書確定的限期屆滿,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進入執行程式

發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仍未履行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且經公告仍未拆除的,鄉鎮政府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積極配合強制拆除任務,整個強制拆除的法律過程歷經的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

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建築的話,行政機關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章建築雖然應該拆除,但是也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拆除,千萬不要違背法律,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作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