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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只徵一半合理嗎

拆遷安置 閱讀(5.16K)
徵收房屋只徵一半合理嗎

房屋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可能會存在因規劃等實際操作問題導致一個整棟建築物的一部分被納入徵收規劃區範圍內。作為不可分之物的房屋,那麼剩下的一部分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將通過一個案例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2016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向位於林口縣蘇先生房屋作出《房屋拆遷許可證》。依據該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蘇先生房屋的一部分在徵收拆遷範圍之內,而另一部分卻在徵收拆遷範圍之外。2017年5月11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同時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依照該補償方案於7月12日公佈《大興安嶺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然而在此期間蘇先生一直未能與拆遷方關於房屋補償方案達成一致。隨後蘇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機關沒有給予蘇先生滿意的答覆時,蘇先生又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五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依照上述條款規定,在徵收不動產尤其是不可分之物例如房屋,首先要給予被徵收人以公平的補償,其次還應到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雖然蘇先生的房屋有一部分不再該規劃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且徵收蘇先生房屋確係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只拆除規劃用地範圍內的的部分房屋,未徵收拆除規劃用地範圍外的部分房屋,作為不可分物的房子,也將人為的變成危房,同時也是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同時也有違於人民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擔當的表現。

在現實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可能因各種實際操作問題導致一棟建築的一部分被納入徵收範圍,而另一部分未納入徵收範圍,而拆遷方依照徵收範圍內房屋的面積給予補償的案件時有發生,拆遷方的此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徵收拆遷過程中遇到此種情況,我們應當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並及時的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