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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拆遷安置 閱讀(1.61W)

一、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回遷權是指在舊城改造中,改建地區的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如果被徵收人願意回到原地,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的權利。

回遷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拆遷人或開發商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後按照回遷安置的政策標準以及事先簽訂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後新建的房屋。

二、回遷房相關的補償有哪些?

根據2011年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從這裡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徵收中,對於舊城區改造的,被徵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方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回遷"屬於房屋產權調換的一種具體補償方式。

從各地徵收來說,舊城區改造一般包括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城區改造這三種方式,因此收到徵收方下發的徵收決定以後,就要清楚自己屬於哪一種性質的徵收,屬於這三種的,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只給貨幣補償的,屬於違法行為。

在城市房屋徵收的時候,被徵收人有選擇權,如果徵收方只提供某一種方式,屬於違法徵收,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三、拆遷過程中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

出租方一般會用以下三個理由來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因為拆遷開始之後,出租方一般會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租金問題到拆遷補償款下來之後一併結算,這種情況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給承租方大額的拆遷安置補償,小額的租金問題就顯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還有租賃合同的存在。在最後雙方對於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出租方就會以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為往往是口頭約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往往在訴訟過程當中陷於被動。

第二,由於拆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租方會認為,國家拆遷或者徵地,已經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第三,擅自轉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後,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在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了租賃的合同的糾紛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租賃的一方沒有按照合約及時的支付相應的租金,那麼出租方是有權解除合同的。第二,租賃的一方破壞房屋嚴重,也可以解除。收回房屋後就能夠與開發商協商拆遷事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