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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推定原則認定街道辦強拆違法 | 訴訟雙方都服了

拆遷安置 閱讀(1.42W)

很多人面臨過強拆威脅,甚至有時候徵收方的人員明明參與了拆遷活動,卻否認自己是強拆主體。面對徵收方這種"耍賴"的手段,當事人一籌莫展。不過最近,最高院釋出了一則案例,通過推定原則,幫當事人成功找出了拆房責任主體——街道辦,並確認了街道辦強拆違法。為遭遇強拆的當事人指明瞭一條維權路徑,可謂是大快人心。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下這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

法院適用推定原則認定街道辦強拆違法,訴訟雙方都服了

案例:街道辦出現在強拆現場,卻否認參與

陸繼堯在取得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現濟川街道)南郊村張堡二組138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並領取相關權證後,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外,還在房屋北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樹木,建設附著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陸繼堯後院內的樹木被人剷除,道路、墩柱及圍欄被人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當時有濟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此外,作為陸繼堯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曾多次與其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期間也涉及房屋後院的搬遷事宜。

陸繼堯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後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後院的行為違法,並恢復原狀。

法院裁判:未提交證據排除責任,推定街道辦執行強拆並違法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附著物被拆除時,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儘管其辯稱系因受託徵收專案在附近,並未實際參與拆除活動,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經查,陸繼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於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日間對有主的地上附著物採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經歷了該次拆除活動。作為陸繼堯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範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稱系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難以成立。

據此,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一審法院遂認定街道辦為被告,確認其拆除陸繼堯房屋北側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在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案件指導意義:

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應結合政府責任推定拆遷主體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為系行政機關而為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於該案中,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資訊和證據往往很難。

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為誰,有時成為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

本案的裁判對於所有強拆案件有兩點重要的意義:

一是在行政執法不規範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

二是事實行為是否系行政機關而為,人民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也即拆遷主體的推定原則。

證據是打官司的基礎,當事人面臨拆遷應主動收集證據

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

上訴案例給了咱們強拆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很重要的維權方向借鑑意義。但律師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與其讓別人提供證據,不如咱們自己掌握證據,在訴訟時才會更加主動有利。

建議當事人在拆遷啟動之初,就應當注重整個拆遷全流程的證據收集,包括和徵收方的談話、徵收方下發的一系列檔案或通知,對於土地房屋本身的證件保護和錄影存留,對於強拆現場的拍照、錄影,以及及時報警存留紀錄,這都可以成為咱們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有時候會成為改變裁判結果的重要依據。

有了證據,咱們要在訴訟時效內邀請律師介入幫助維權,避免超過起訴期限,失去維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