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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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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違章建築,只有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和影響都市計畫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才可採取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等措施。

違章建築就一定要拆除嗎?

廣東省潮陽市周先生購買了某鎮第64、66號房屋,於2002年4月22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取得了房產證(房產中記載房屋為四層)。

2002年5月,某鎮政府村鎮建設辦公室發現周先生在其房屋頂面上擴建(疊建)第五層建築物,於2002年5月28日到現場制止時,現場已形成混凝土柱體框架結構,村鎮辦遂向其發出停止疊建、恢復原狀的通知,周先生沒有履行,同年7月3日村鎮辦將周先生違法建設的情況向潮陽市規劃與國土局報告,潮陽市規劃與國土局立案後,進行現場勘測、制止,周先生予以拒絕,現已建成牆體為鋁塑板和玻璃組合的建築物。2002年12月27日潮陽市規劃與國土局作出潮規劃國土監(2002)第34號處罰決定,限周先生15天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周先生不服,於2003年2月10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撤銷潮陽市規劃與國土局的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在第64、66號房屋第四層頂面上建成建築面積為68.53平方米的第五層建築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予處罰。原告提出其只是將原有梯間磚子結構的牆體改為鋁塑板和玻璃,沒有實施擴建或疊建第五層的行為,但即使是對原有梯間進行改建,也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和影響都市計畫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失的,當事人應負修復或者賠償責任;影響都市計畫,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都市計畫行政主管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不影響都市計畫的,由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依照上述法規規定,只有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和影響都市計畫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才可以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被告作出的潮規劃國土監(2002)第34號處罰決定中,雖然沒有明確認定原告違法建設行為屬於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情形,但從其作出拆除內容看,被告已在事實上認定原告違法建設行為屬於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情形,且在訴訟中被告稱原告房屋第五層建築物嚴重影響城市景觀。構成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事實要件有兩點:一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二是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和影響都市計畫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這兩方面都要有證據加以證明。被告提供了原告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證據,但對於嚴重影響規劃的證據則無法提供,據此認定被告對原告違法建築物作出強制拆除的處罰過於嚴厲,有失公正。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潮陽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潮規劃國土監(2002)第34號處罰決定書中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第五層建築物的處罰決定,變更為對該違章建築罰款4200元,並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處罰公正性問題。行政處罰是否公正應從行政處罰與客觀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與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相符,能否成為行政管理活動中較穩定的執行標準來判斷。原告未經批准在第64、66號樓房頂面上疊建建築物,行為是違法的。但原告樓房所在地屬村鎮範圍,該區域沒有總體規劃,且其相鄰的街道都是多層建築。從本案的實際看,這種處罰也過於嚴厲,對原告的違法建築物即使不予拆除,也很難說就會影響當地景觀。行政管理應以達到行政執法目的和目標為限,儘可能減少相對人過度的損失,達到維護被告依法行政和制裁原告違法建設行為的目的。被告這種處罰擴大了原告不必要的損失,違反了社會公認的公平規則,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援,更談不上對管理社會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