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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賠償

補償標準 閱讀(1.8W)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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