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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怎麼判決?

拆遷安置 閱讀(3.01W)
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怎麼判決?

一、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怎麼判決?

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判決結果要根據案情來決定的,案情的不同判決自然也是不一樣的。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是民事義務,也是行政義務被拆遷人,如果違反了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

二、城市拆遷協議糾紛怎麼處理?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決定拆遷和實施拆遷的行政機關一定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不能違反法定的程式實施拆遷,如果是因為拆遷發生糾紛的,此時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當地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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