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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對苗圃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補償標準 閱讀(1.53W)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中土地補償、補助費標準、計算方法,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市徵用土地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甘肅對苗圃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蘭州市轄區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補助。

第三條 年產量核定:每畝地的年產量以被徵地單位的統計年報中該地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產量為準(以下稱年均畝產量)。上一年度的年均畝產量,由市統計部門核定,通 知縣(區)執行。年均畝產量無統計年報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按本規定第四條核定年均畝產量。

第四條 土地等級劃分:土地等級依水利設施條件、海撥高度、種植年限、坡向、經營狀況等條件確定,具體劃分標準由土地、農業部門商定。 旱地、棄耕地不宜劃分等級。旱地的年均畝產量以低於附表一中四等糧食水澆地產量核定。 各類不同等級耕地與年均畝產量關係參照附表一、二執行。

第五條 徵地中主要農作物單價核定;糧食(以小麥計)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定購價和市場價等因素核定,蔬菜以農民自銷批發的各種菜價的全年綜合平均價核定,果品亦同。 具體單價在每年6月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統計、土地部門分類別核定徵地前三年綜合平均單價,由市物價部門通知執行。

第六條 年產值計算:各類耕地的年產值計算,應包括該耕地上各種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的產值。

(一)糧食作物的年產值中,每公斤小麥另計二公斤麥桔杆的價值,桔杆的單價由物價部門核定。

(二)果菜間作地、果糧間作地等間作耕地的年產值可分別按農產品類別計算後相加,亦可以一種價值起主導作用的單一農產品計算。不管以哪種方式計算,均應與同等同類土地上單一農產品年總產值基本相當,最高不得超過單一農產品年產值的10%。

(三)複種耕地年產值的計算,以糧食年產值加單一農產品年產值為準。 複種的單一農產品產量和單價均按市物價、統計、土地、農業部門核定的產量和單價執行。

(四)糧食旱地的年產值可略低於四等糧食水澆地的年產值。二陰地區旱地,其年產值可按實際產量計算。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蔬菜地、果園地、糧食水澆地、果菜間作地、果糧間作地、糧菜複種地、糧菸葉複種地均按年均畝產值的六倍補償。

(二)徵用旱地時,按年均畝產值的五倍補償。

(三)徵用壓有砂面的耕地時,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壓砂的新老程度另加補償。新砂地按年均畝產值的三倍補償,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補償。

(四)徵用棄耕地時,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產值的三倍補償。但徵用從未耕種過的無收益的土地時,不予補償。 (五)徵用村民的宅基地時,按其周圍土地類別、等級和所種作物年均畝產值的五-六倍補償。

(六)徵用集體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補償,按《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執行。

(七)徵用牧場草原、漁塘等土地,由當地縣(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對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提出補償方案,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辦理。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

(一)以畝為單位,每徵用一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人均耕地面積按附表三計算。

(二)徵用人均在0.3畝以下的耕地時,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總和不足以安置因徵地而多餘的勞動力,使農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區)政府報市 人民政府同意後,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三)對確定招工的村、社集體,應在徵地費用中扣減相應的安置補助費。

(四)徵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體所有的空閒地、棄耕地、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土地時,不付安置補助費。

(五)林地、牧場、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補助費。但遇有特殊情況者,由當地縣(區)政府專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

第九條 青苗補償費:被徵用的耕地,在建設單位使用時,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一個收穫期的產值補償;無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當季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第十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樹木補償:  

1、零星樹木的補償,按附表四標準執行。

2、果園樹木,應增加植株補償,其補償標準可參照零星樹木補償標準執行,但不得以木材價格補償。

3、在選址定點、協商徵地後,當年搶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補償。

(二)房屋補償:

1、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無論其產權所有者是城市戶還是農村戶,均按規定的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2、溫室、簡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參照上述標準補償。

3、高效節能溫室、塑料大棚等按實際造價依新舊程度折減後補償。

(三)墳墓遷葬補助費:  

1、徵用土地範圍內的墳墓,由用地單位繪製墳墓位置圖,編上墳墓號,取得當地縣(區)政府同意後登報公告,限一月內遷葬。用地單位付給墳主遷葬補助費,每座墳補助300元。

2、無主墳由用地單位在地形圖上編號並註明無主墳,無主墳遷至新墓地後應在相應的地形圖上按編號標明無主墳位置,墓地圖由用地單位和縣(區)土地部門妥善儲存備查。 (四)其他附著物補償 其他附著物按附表五規定的標準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或所有權單位。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徵地單位所有,應集中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多餘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蘭州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頒發的《蘭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補助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以上是對蘭州市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補助費的詳細規定,作為甘肅省的省會城市,其他各城市的規定都是以蘭州市的規定為依據的,具體的城市可能有不同的規定。總的來說,甘肅對苗圃徵地補償主要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費。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您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