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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養殖場拆除如何賠償?

補償標準 閱讀(1.31W)

一、若養殖場拆除如何賠償?

若養殖場拆除如何賠償?

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徵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殖場遇到拆遷,補償涉及到幾個部分:

第一,土地的補償,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確權明確,土地可以獲得補償,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補償歸實際承包權人所有;

第二,養殖場建築物、附屬物的補償,根據養殖場實際建築面積、建築結構以及附屬設施綜合評估計算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合法的養殖手續和營業執照,根據實際產值情況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四,裝置折舊及搬遷的補償,養殖場內的設施裝置評估後折舊的補償,養殖場剩餘物料搬遷時產生的搬遷費等都可以獲得補償。

第五,禽畜出清補償,這一項補償一般是按照存欄禽畜的大小和種類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屬於違章建築嗎?

只要養殖場場主向國土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辦理相關證件,合法開設的養殖場就不是違章建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

從常理可知,養殖戶不在農用地上搭建涉農設施,不可能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實施基本的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可知,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另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可知,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戶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為屬於直接用於畜禽舍的農業設施行為,依法並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綜上所述,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同時要求已建成的養殖場依法關閉。禁養區政策實施後,很多養殖場面臨拆遷,合法有證的養殖場都應當有償拆遷,對於一些手續不全的養殖場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違法建設的養殖場嚴格意義上是不予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