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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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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規定是什麼?

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規定是什麼?

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規定是由國務院批准之後是可以徵收的,永久基本農田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徵收的,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由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二、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基本農田可以被徵收,基本農田是國家特別保護的耕地,對於基本農田的徵收程式也不同於其他的耕地。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五條就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佔用基本農田,確實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是徵收土地的,必須經過國務院的批准。即,只有國務院有權批准徵收基本農田,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此權力。

按照相關規定,基本農田的面積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主要有: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5)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因此實際上許多耕地都屬於基本農田的範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基本農田可以被徵收,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但是必須要經過一定流程,否則的話也是屬於違背法律規定,必須要對此採取一定的措施,當然也有一些永久基本農田徵收程式比較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