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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基本農田的批准機關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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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也就是說只要徵收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批准。只有國務院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徵收基本農田的批准機關是哪些

因此只要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法律規定就應該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專案都不得佔用。城市建設要跳出已劃定的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佔基本農田建新區,也不能以各種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佔用基本農田。

對於老百姓在明確自己的承包地屬於基本農田,而且地方政府沒有取得國務院徵地批文的情況下實施的違法徵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舉報和申請上級國土部門、監察機關的查處,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實施追責,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 基本農田;

(二)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總的來說,徵收基本農田的批准機關最高權力機構可以說是國務院,最低權力機構是省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做好徵地相關準備工作,如果不想被欺騙,必須及時瞭解相關程式和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