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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基本農田省政府有權作出決定嗎?

土地徵收 閱讀(2.16W)

一、徵收基本農田省政府有權作出決定嗎?

徵收基本農田省政府有權作出決定嗎?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必須經過國務院的批准,省政府無權決定。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二、徵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提醒大家如果補償不合理的,無法保障被徵收之後的生活,低於原有生活水平的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吃虧。

其次,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要按法定的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執行。

綜上所述,徵收基本農田,一般省政府是沒有權利作出決定的,基本農田的徵收必須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才能夠對其進行徵收,而且對耕地徵收的補償費當中除了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等,還有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