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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徵地補償案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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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徵地補償的一些相關標準,尤其是個別的地區不太瞭解出嫁女徵地標準的內容,所以小編認為今天有必要給大家講解一下,出嫁女徵地補償案包括什麼內容?根據相關的標準,即使是出嫁了,那麼土地補償費也是有資格分配的,詳情請看下文。

出嫁女徵地補償案包括什麼內容?

中級人民法院規定出嫁女起訴政府索討房屋徵收補償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對出嫁女不參與分配須經村民會議決議的依據被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十餘名出嫁女一審勝訴。也就是說,出嫁女是有徵地補償的。

一、出嫁女徵地補償案的簡要介紹

出嫁就喪失了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程序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資格,如何界定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疑點和難點問題。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資格是其享有徵收補償分配權的前提條件,而村民資格認定須經村民會議進行表決。近日,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審結了十幾起出嫁女起訴政府索討房屋徵收補償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對出嫁女不參與分配須經村民會議決議的依據被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十餘名出嫁女一審勝訴。“出嫁女”無緣分房狀告市省兩級政府湯某告訴記者,她在嘉祥縣疃裡鎮西湯村出生,戶籍一直在該村,結婚後,戶籍並未遷出該村,女兒出生後,戶籍亦在本村。因西湯村房屋徵收,2016年3月12日,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規定本村安置人口人均無償安置40O住房,獎勵5O住房,但該方案第四條“補償安置”部分的第款第1項規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村未銷戶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參與房屋分配。依據此規定,湯某等多名出嫁女沒有分得安置房屋。她們認為,自己在本村出生,戶籍一直未遷出本村,理應享受村民待遇。

二、出嫁女徵地補償案應怎樣處理

人民政府作出的分配方案內容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湯某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人民政府於作出了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湯某仍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第款第1項“不參與分房人員: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銷戶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內容違法並撤銷該內容。法院:撤銷政府補償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不參與分配內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部分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村集體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法院審理中認為,利益分配的前提應為村民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對於原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屬於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嘉祥縣疃裡鎮西湯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沒有相應的村民會議討論記錄互相佐證,不能證明湯某已經喪失西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出嫁女徵地補償案注意事項

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內容證據不足,同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記載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與安置內容,人民政府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作出認定亦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於日作出判決:撤銷人民政府於日作出的《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第款第1項關於“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銷戶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配”的內容。撤銷人民政府於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資格是其享有徵收補償分配權的前提條件,而目前我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進行統一界定,各地的理解和適用標準不一。很多出嫁女,多因其戶口未遷到所嫁村,未能取得其夫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如果一刀切地取消她們的徵收補償分配資格,極易引發糾紛。正確界定出嫁女的徵地房屋補償費分配資格及標準,直接關係著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關係到家庭的和睦及社會的穩定和諧。“出嫁女”的村民待遇問題應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稽核,公正判定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徵收補償的村民資格。本報記者杜海英實習生劉思佳

雖然我們能夠了解,對於徵地補償的一些相關標準,可能是在一些偏遠的地區,對於出嫁女的相關標準,會有一些界定,上述的文章也給您闡述了出嫁女徵地補償案包括什麼內容,那麼我們在看過之後,也就能夠了解,出嫁女是有徵地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