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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的去向不是貪汙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貪汙犯罪中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對貪汙罪的定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本罪的主觀上是故意;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刑法界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其他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和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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