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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補償個稅繳納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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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民在購房的時候是需要向國家交納一定的稅費的。包括印花稅和契稅等,正是由於這一規定導致生活當中很多公民在領取到國家徵地補償款以後,對於徵地補償款是否需要向國家交納稅費這一問題並不是很清楚。所以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國家徵地補償個稅繳納是否有規定?

國家徵地補償個稅繳納是否有規定

一、國家徵地補償個稅繳納是否有規定?

徵地補償款是不需要繳稅的。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徵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企業如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應併入應納稅所得稅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參考資料

企業土地徵收,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相關法律:

1、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1、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2、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檔案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專案限於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複計入扣除。

4、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檔案、公告,原佔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檔案,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檔案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國家制定的政策,如果徵地補償是針對公民個人發放的話,我國公民是不需要交納稅費的。另外如果徵地事發生在企業經營過程當中的,企業是需要交納一部分的稅費的,至於企業所交納的稅,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