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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發放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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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國家綜合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工程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對群眾進行徵地來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情況,關於徵地的事務,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莫過於當地被徵地的徵地標準,補償款的計算,還有徵地補償款發放的時間等相關問題,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征地補償款發放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徵地補償款發放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徵地補償款發放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一般是按照雙方的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內容,根據補償協議要求的時間和以土地管理部門答覆為準進行發放的,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檔案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先發款後佔地,這是正常程式。土地徵收有嚴格的法律程式規定,需要各級政府審批,甚至國務院審批,同時,一般土地徵收程式違法,補償方案依據國務院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以及審批通過的補償方案而定,並且被徵地人有知情權,不得隱瞞,需要公告、聽證等,可以對徵地合法性進行調查。

二、徵地補償款發放流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一般正常的情況下,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是是按照先補款再徵地的形式進行的,其補款時間是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或者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給出的時間進行發放,如果雙方對補償款有爭議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