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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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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是什麼

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的,“徵地”這種現象可謂是屢見不鮮。這其實是國家出於公共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大家知道,在徵地補償款協商溝通達成之前,是不能允許徵地的。那麼,對於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的問題想必是大家最為關注的事情了。

二、徵地補償款如何發放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三、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是什麼

徵地補償款支會的法定時間是“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我們知道,徵地補償款是人們最關注的事情了。如果處理不好,則往往會發生矛盾和糾紛,不僅影響公共設施建設的程序,還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形象。所以在徵地進行之前一定要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關於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期限沒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一般徵地方案批准的在三個月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