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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果樹動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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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對於果樹的補償標準是由各地政府出臺,並會下發正式檔案,一般是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聯絡的。正常情況下,果樹屬經濟林木,可分四種檔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農村果樹動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