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動遷果樹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 閱讀(2.39W)
動遷果樹補償標準
遇到動遷了,那麼地上種果樹的果農就會很關心自己的果樹該如何進行補償,其實果樹的補償也算是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這一類裡面的一個補償專案,具體來講要看到果樹的補償標準,由各地政府出臺正式檔案,但是一般是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聯絡相關聯的。
正常情況下,果樹屬於經濟作物,基本上可以分為四個檔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不同生長階段的果樹,他的補償當然是有所區別的,這是從果樹的生長階段角度來講的。
另外從果樹的品種來講,果樹是經濟作物有蘋果樹,梨樹,桃樹等等各種樹木,每種樹木它的經濟價值年產量也會有所不同,按照現在的立法精神來講,遇到拆遷如果是名貴果樹,生產價值比較高的果樹,補償標準當然會高一些。具體補償標準參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