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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怎麼規定徵地補償款的截留比例的?

補償標準 閱讀(2.56W)

一、國家是怎麼規定徵地補償款的截留比例的?

國家是怎麼規定徵地補償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法律對土地徵收補償款截留的比例並沒有作出規定,但不同地區的政府部門對本地區徵地補償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規定。

1、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2、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截留徵地補償費比例多高算違法?

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裡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當相關部門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時都是需要先確定賠償的標準和賠償的具體內容,同時也是需要先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獲取了批准才可以進行拆遷工作的,這也是國家明確規定的事宜,如果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拆遷部門有做出違反相關規定後當事人也是可以進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