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分類包括哪些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1)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按侵害物件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侵權行為的確定需要自己積極主動的解決,如果存在一定的問題,就需要求助於有關部門的幫助,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機關在侵權行為的處罰以及解決上是沒有法律和程式上的漏洞,因此積極的處理此類問題就可以有效的解決此類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