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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留置權再設立質權誰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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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留置權再設立質權誰優先受償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留置權上設立質權的,留置權優先受償。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