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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 閱讀(9.75K)
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動產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中,質押權優先受償嗎?

您好,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