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債權人蔘與分配時是否優先受償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05W)
債權人蔘與分配時是否優先受償
律師解析:債權人蔘與分配時不會優先受償,債務人破產的,其破產財產應當在優先清償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後再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償還,首先是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等。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