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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基本含義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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