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債務承擔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嗎

訴訟管轄 閱讀(3.25W)

一、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債務承擔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嗎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債務承擔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嗎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債務承擔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債務承擔系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而非設定新債務,債的同一性並不喪失,故原債務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但在債務承擔人系原債務人清理單位的情況下,即使原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利益衡平原則,應推定該債務承擔人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承擔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從而應認定其已放棄原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如果債權人在債務承擔協議簽訂後的訴訟時效期內起訴,債務承擔人基於原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提出的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的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很常見的,但是的話這個並不是說能隨便放棄就不管的,一旦放棄的話這個債務的承擔人自己是要承擔相關聯的責任的,因為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