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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麼?

抵押擔保 閱讀(2.63W)

債權債務關係中,為了保證債權的履行,不少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其中,抵押就是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那麼,在債務履行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麼?

一、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可以麼

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是可以的。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時,擔保法律關係也就隨之消滅,但是主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是存在的,仍然需要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並且是在共同擔保或者是保證關係中,相應的保證人或者物上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是會相應免除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所述,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是可以的。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時,擔保法律關係也就隨之消滅,但是主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是存在的,仍然需要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並且是在共同擔保或者是保證關係中,相應的保證人或者物上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是會相應免除的。總的來說,在共同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涉及的主體較多,關係也比較複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