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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抵押登記需要備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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