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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效力是: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2.抗辯權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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