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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合同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2、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3、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4、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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