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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

債務債權 閱讀(2.98W)
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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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第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第二種方式: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需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

3、須經得債權人同意。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為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而由債務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務人基於合同關係所享有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也移歸債務承擔人;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移歸債務承擔人負擔,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