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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民間借貸律師解答 閱讀(1.16W)

一是一些借款實為賭債。部分借貸案件的被告接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後反映,借條所稱債務其實是賭債。部分當事人曾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缺乏證據,公安機關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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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原告為民間“專業”放貸人。近三成的案件當事人重複出現在不同的借貸案件原告位置上,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數個借貸案件涉案金額高達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

三是借款人還款後未索要收條、未收回借條。部分被告拿到應訴材料後來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經全額或部分歸還,但因種種情況未索要還款收據,亦未收回借條。

四是借款人擅自在借條上新增或修改內容。部分被告在庭審答辯時提出,原告擅自在借條上新增違約條款,從而達到謀取高額利潤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