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時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一,先撥付破產費用。
二,在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破產公司所欠稅款。
四,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公司所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