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破產清算律師解答>

公司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破產清算律師解答 閱讀(2.06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因此,償還順序為公司員工工資、稅金、貸款、債務、股東利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