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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1.44W)

一、公司破產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麼

公司破產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麼

我國企業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的最高還欠能力為其註冊資本額。如企業實際資本額等於註冊資本時,企業實收資本就是最髙還欠責任,如實收資本額尚不足註冊資本,現有資本又不足償付僨務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各方要補足各自認繳額,使實收資本達到註冊資本,以清償債務。

簡單的進行一個排列順序吧!公司債務清償順序:

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更加通俗的說,就是公司在支付破產費用之後,(1)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2)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3)尚未償付的僨務。同一順序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上述順序的邏輯關係是,原則上按排序優先,即未支付完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之前,不得淸償欠稅和債務<在未支付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之前,不得清償僨務。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有限公司債務的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列舉如下:

(一)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四)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六)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即使是屬於公司的債務,那麼原則上就應當是以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清償責任,在公司申請破產之後,作為債權人應該留意公告,積極的申報自己的債權,那麼之後才有可能獲得償還。而作為公司的股東,僅僅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除非存在特殊的情況,如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等,通常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