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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 |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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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同時存在的,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一個擔保權行使。特殊情況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只能先對該物實現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才可以要求人保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