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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 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利呢?

債務債權 閱讀(1.16W)

大家在生活中都會遇到債權債務的問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相對立的,那麼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利呢?請閱讀下面由本站的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進行了解。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利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利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一)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擔保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始終處於第二擔保的地位,不能承擔什麼連帶責任。此時,債權人只能先就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不足清償部分,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清償。

(二)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於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的責任。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並無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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