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有效期是多久?

抵押擔保 閱讀(7.86K)

一、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有效期是多久?

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

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

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人一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擔保人通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一般保證責任,若有特殊約定,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若是想要讓一般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首先需要採取起訴、仲裁的方式先向債務人追討債務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對於已經將自己的錢給借出去了、且在債務關係建立的時候,債務人提供了擔保人的情形,如果後期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的時候,債務人並不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那麼債權人可以選擇在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