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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如何處理?

抵押擔保 閱讀(2W)

一、重複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如何處理?

重複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如何處理?

1、重複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法院可能會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2、對於提供了擔保的情形,法院可能不會將其拉入信用黑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2)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3)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二、重複擔保的種類

1、形式上的重複抵押

形式上的重複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內各個具有獨立利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部分,分別向數個債權人設立抵押權。在形式上的重複抵押中,由於抵押權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對獨立,各抵押權之間沒有根本的擔保利益衝突,所以,這類重複抵押實際上是數個獨立的抵押權並存的情況。形式上的重複抵押常出現於就不動產的不同部分設立抵押的情況,如就土地使用權的不同部分或樓房的樓層等。

2、實質上的重複抵押

實質上的重複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價值分別向數個債權人抵押,數個抵押權的範圍都及於同一抵押物的整體,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均有權拍賣、變賣、折價抵押物以清償自己的債務。

法律不限制擔保的次數,故此在現實生活之中,重複擔保的情形是存在的。當然在擔保關係建立之後,擔保人可能就需要承擔一般、或者是連帶的擔保責任,故此在提供擔保之前,需要先判斷一下自己的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