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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與反擔保的聯絡是怎樣的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3.22W)

反擔保與擔保的聯絡表現為:
1、反擔保中的以人為擔保中的擔保第三人;
2、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係不能效存在,反擔保關係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擔保是一種附延緩條件的擔保,其生效的條件是擔保人在擔保中為主債務人承擔了擔保責任。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與反擔保的聯絡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