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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抵押物、留置物的如何保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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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人的申請,將抵押合同、留置合同中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的抵押物、留置物予以財產保全,一旦需要,抵押權人、留置權人就有對抵押物、留置物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54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對抵押物、留置物的如何保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