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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1.86W)
支票的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支票的主債務人是誰

支票並沒有主債務人。主債務人,就是無條件付款的票據關係人。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後,首先由付款人,就是出票人的付款。如果出票人賬戶餘額不足,銀行是不付款的。所以,銀行雖然是付款人,但是並不是主債務人。支票的出票人,雖然最終款項是從出票人付的,但是首先應該由銀行付款。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債務人。總之,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都不是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