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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多久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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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務人應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多久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