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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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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域遼闊,地下埋葬著大量物品,對於一些有價值的無主物,人們發現後應該及時報告給政府,並上交國家。日常生活中,人們挖到無主物被國家收回的情況非常多,我國這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有空白。那麼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這個社會熱點問題和大家講一講。

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1、依《廢舊物品回收條例》的規定。對於拋棄的廢舊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決定取得所有權。

2、《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3、《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4、《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的法律概念和範圍是什麼?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著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筆者認為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如果實、礦石等。有的學者對礦石、砂石屬於天然孳息提出異議:"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從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規律.而開採的礦石、砂石只是從礦場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礦場已不完整。"

綜上所述,在實際生活中,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子非常多,這方面的法律依據有物權法和民法通則。關於無主物的界定目前還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優先佔用的原則,即誰發現,誰擁有所有權。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無主物既然無法確定主人,應該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