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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刑拘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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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刑拘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錯誤刑拘其實並不是說當事人並沒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卻無故的將其拘留了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是在刑拘的過程當中,如果執法人員已經有明顯的程式上的錯誤行為的話也能夠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現在錯誤刑拘的案例非常少見,所以通常情況下人們不會去了解錯誤刑拘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錯誤刑拘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解釋》第5條規定了違法刑事拘留賠償,與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保持一致。違法刑事拘留,包括違反拘留的條件、程式和時限適用拘留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條件,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4款、第75條第2款、第80條、第163條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程式,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90條、第163條、第164條等。當然,違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拘留條件和程式也應屬於違法刑事拘留。

《解釋》第5條第2款還對超期拘留的賠償期間作出規定,明確賠償起算點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僅僅只賠償超期的天數。

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1、支付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支付賠償金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權利人合法佔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於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佔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徵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的財物等。

3、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迴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復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其他賠償方式

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三種賠償方式在適用時應注意的是:

1)這三種方式均需在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時方可使用,如違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

2)這三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一併適用;

3)這三種方式的適用應在一定的影響範圍內進行,既不能隨意縮小,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標準應是損害影響範圍和補救範圍基本一致。

就算在行進的過程當中發生了錯誤也一般都是委託的律師能夠發現的,因為不見得當事人能夠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當中存在的某些錯誤性的程式,想要申請國家賠償,因為一些現實的因素也是困難重重的。